开展专项活动 狠抓现场管理

发布时间:2011-06-22 已阅:1489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重点环节管理,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确保今年安全年和煤炭数质量零事故的实现,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抓现场、严管理、尽职责、保安全”活动。为配合活动开展,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相关部门现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加大了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具体规定是:
       一、运输服务部
     (一)运输服务部现场业务员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环节。
       1、矿点煤场。业务员必须在现场监督装车,多点装车必须走动巡视,监督驾驶员是否利用工具箱、车顶藏煤;若发现藏煤,及时制止,并通知车队或驾驶员将已藏煤炭卸空,才允许过磅,且及时将车号报运输服务部和公司调度室。
       2、矿点磅房。业务员必须在现场监督车辆张贴封条,检查封条张贴是否规范,配合监装员检查车辆是否藏煤,若发现藏煤要及时将车号通知车队和码头业务员以及公司调度室。
       3、码头磅房。业务员在码头磅房必须认真做好码头空重车与矿点空重车吨位比较,对于码头空重车吨位大于或小于矿点空重车吨位的,必须和车队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储水情况、工具箱留煤情况。检查车底是否清理干净,无异常后,才可签字放行。
       4、码头卸车与装船。接煤员必须在码头装卸现场认真核对车号、检查封条、煤质及车辆清理情况,做到逐车检查,重点检查工具箱、车顶是否留煤,确保清理干净;对于船队反映煤炭清理不干净的,要积极协调,绝不允许在岗不尽责。装船时,要认真核对驳船号,填好码头写实记录,对场地留煤过夜、裸船过夜等情况要认真记录,除未装齐的驳船裸船过夜外,装齐的驳船当天必须封仓、盖印和铅封。确因船队人员不足不能及时平仓,造成无法封仓盖印和铅封的,必须将驳船号汇报公司调度室采取措施。
       5、煤炭过夜及码头清场。未经公司值班领导同意,码头场地不得留煤过夜。确认装船困难,煤炭需过夜的,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业务员必须要求码头集中堆存,共同打印,并在码头值班看管。煤炭装完后,接煤员必须组织船队、码头及客户代表共同对场地清理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场地清理干净,不留余煤。
     (二)责任追究
运输服务部现场业务员,未履行好上述职责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1年,并罚款2000元的处分,开除留用期间再次违反的,累计计算,延长开除留用时间,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行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给予部门值班负责人罚款500元。月度内部门负责人在值班期间累计有3人次(含3次)以上业务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部门值班负责人诫勉处分。
       二、汽运部
     (一)汽运部要重点协调好车队、码头与船队的衔接与服务,监督车队、码头是否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有管理人员途中巡查,要监管以下四个环节。
       1、承运车队必须派专人在发运矿点负责发运管理,配合运输服务部业务员监督驾驶员是否利用工具箱、车顶藏煤,检查、监督封条张贴是否规范。
       2、承运车队要不定期地做好从矿点到码头的巡视工作,重点检查沿途收煤点承运车辆停车情况,车辆路途加水情况,严禁藏煤和其他偷盗煤事件的发生。
       3、承运车队必须派专人在码头现场检查、监督、指挥和协调煤车卸货,配合运输服务部接煤员、船队、码头做好煤车清理检查工作,确保煤车清理干净。
       4、码头必须派专人负责对煤车进行车底煤的清理,以及工具箱及车辆附属物留煤的清除工作,保证清理干净,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清理,确保场地清理干净,不留余煤。
     (二)责任追究
       1、车队、码头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按《公路运输合同》、《租用码头装卸合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2、汽运部督导不到位,造成车队、码头未履行好职责的,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给予部门值班负责人罚款500元。月度内码头或同一车队累计发生3次(含3次)以上场地清理不干净、藏煤、留煤事件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处分。
       三、航运部
     (一)航运部安排船队必须派专人到码头对煤炭装卸进行验收,重点在磅房监督空、重车过磅情况,在码头现场配合接煤员做好煤车车底留煤、工具箱留煤及场地清理的检查工作,确保煤车清理干净,场地清理到位。若船队发现煤车清理不干净或场地清理不到位的,及时和运输服务部接煤员联系,由接煤员协调车队、码头,重新清理,直到合格为止。
     (二)责任追究
       1、船队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煤炭水路运输合同》追究其责任。
       2、航运部督导不到位,造成船队未履行好职责的,或船队人员不足造成平仓、盖印、铅封不及时也未采取措施的,给予部门值班负责人罚款500元。月度内累计发生3次(含3次)以上船队人员不能到码头接煤或船队擅自动印或发生偷煤、藏煤、注水事件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处分。
       四、调度值班与现场督查
     (一)调度值班与现场督查管理
       1、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有车辆偷藏煤、车底清理不干净、工具箱及附属物留煤等情况汇报的,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现场解决问题。
       2、现场督查人员在做好《现场督查必查重点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检查承运车辆路途有无加、放水现象,承运车辆有无在收煤点卸煤情况,抽查码头卸空车辆车底煤及工具箱留煤清理情况。
     (二)责任追究
       1、调度员接到以上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给予责任人和调度值班领导各罚款300元。
       2、现场督查人员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的,给予督查人员罚款500元的处分;现场督查人员发现以上问题,不汇报、瞒报的以及不处理的,给予督查人员罚款1000元的处分。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统一由安监办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