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停征煤炭等价格调节基金

发布时间:2014-10-27 已阅:1426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1日对外发布消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2月1日起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国家全面清理并取消部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旨在为12月1日将实行的煤炭资源税改革铺路,通过清费立税,确保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地须在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对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两部门明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此外,两部门指出,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已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两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业务部郭晓防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