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将在2015年初,以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取代现有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并将加快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订工作,力争与取消船舶签证工作同步实施,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同时,取消船舶签证后,将同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建立配套法律制度。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方案以便利运输、强化监管为宗旨,以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基础,以实施信用管理为依托,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为保障,通过海事监管力量的优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运用,推进海事监管模式转型升级。方案共涉及以下九大方面工作:
(一)制定《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加快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定工作,力争与取消船舶签证工作同步实施,建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船舶诚信管理制度。此外同步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二)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取消海事人员的审批环节,改为系统自动信息收妥确认,直接由船舶电子签证改为船舶报告制。考虑到内河水域海事管理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实际状况,内河船舶报告制度分两步实施:逐步对内河干线船舶实施简易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或者船载AIS设备等实现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远程报送。同时加快内河船舶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措施,尽快推行与海船一致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管辖的四级高等级航道以外的支流,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短途固定航线船舶可以视情采取定期船舶报告制,一天至少报告一次。
(三)强化船舶现场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针对船舶技术条件和安全状况的船舶安全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船舶现场监督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选船机制,明确开展船舶现场监督的条件、内容、范围、方式、频次、执法标准等。对于四类重点监管船舶、重点跟踪船舶、未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船舶等,增加船舶现场监督频次、扩大现场监督范围。
(四)推行船舶诚信管理。
建立船舶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船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与现行的诚信船舶和重点跟踪船舶管理相衔接,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船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五)落实企业责任主体。
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海事管理机构 执行监督检查时将船舶自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六)建设船舶动态信息保障系统。
实现船舶动态全程监控。通过已建设的AIS岸基网络和船台设备的广泛配备和AIS公众服务平台等,实现对船舶位置的全程连续监控。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共享数据库。加快内河船员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实现业务系统的统一应用和数据的汇聚集中,形成全国统一的共享数据库。推进海事业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完善船舶动态管理等信息系统,通过AIS、VTS等动态监控信息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信息的综合应用,合理确定重点监管目标,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强化现场执法力量。
(八)优化规费征收机制。
引入委托收款、扩大定期结算、推进远程支付,扩大港口建设费代收范围,探索船舶港务费代收机制,充分发挥港口经营人和代理人的信息资源优势,将规费稽查融入船舶监督检查,节省海事执法资源,尽力减少规费的逃缴、漏缴。
(九)推进内河海事管理协同发展。
推进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在内河海事管理机构的广泛应用,畅通航行通告等海事信息发布机制。强化涉水部门的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合作,切实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转变海事监管模式,是中国海事局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将大大便利船舶进出港口,加快船舶周转;也将提高海事服务和监管能力水平,促进海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引导航运业界回归安全本源,传递“自觉守法,高效便民”的理念,实现科学的海事监管。
航运部史振超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