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14]140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船舶检验机构收取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规定执行,其中船舶检验费“K”值按国家规定的低限0.45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取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21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1993〕135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8〕214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检验费适用“K”因素值的复函》(皖价行费字〔1998〕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9日
航运部史振超摘自安徽省船舶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