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7〕17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5号)关于“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85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费。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收费清算和票据缴销等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取消货物港务费的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本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当地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向公众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