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港航局、市区各企业:
为加强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港航局《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发布,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13号公布,2004年省政府令第172号修订)、《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交水函〔2015〕59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837号)、《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8〕1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国内水路运输包括省际、省内和市内水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注册在我市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国内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2017年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情况;
(7)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流程
(一)提报申请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局申请年度核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通知附件1.2.3.4)纸质版及电子版。
(2)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核查自评报告》(重点对经营资质保持、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自评。经营资质保持方面,应包括自有运力情况,所属船舶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情况,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情况等。经营行为方面,应包括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是否出租、出借经营证件,是否超核定载车、载客、载货定额运输,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所属船舶是否超越适航航区或经营范围航行,是否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是否向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建立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等)。
(3)企业证书:《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按要求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还需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符合证明》。
(4)船舶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还需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包括适任证书、服务簿、健康证书、劳动合同、责任书等)、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通知附件1.2)。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局申请年度核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通知附件7)纸质版及电子版。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见通知附件8,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纸质版及电子版。
(3)企业证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提单;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体系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
(4)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证明:《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及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5)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适任证书、服务簿、劳动合同、责任书等)。
4.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局申请年度核查,并提交《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见通知附件9)。
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上述材料,并逐页加盖公司印章。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应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在提交上述纸质材料同时,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在山东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同步提报年度核查网上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应在山东省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同步提报国际企业证书备案申请。
(二)现场核查。市港航局将组织辖区内企业的上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经核查合格的,由市港航局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印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9年5月31日止”;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核查不合格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国际海运企业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经营资格或营运证书已失效且未申请延续的经营者、营运船舶,由县级以上港航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逐级报至有许可权限的部门依法办理其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予以处罚、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各级港航局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部门信息沟通、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积极联系,督促其参加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期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市港航局在对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后,在《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出具检查意见。对未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求的,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肃处理。
(三)梳理总结。各区、市港航局在4月底前,将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及通知附表(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等报市港航局。市区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要提交附表电子版材料。
(四)现场督查。省局将按照《关于建立年度核查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鲁交港航运〔2016〕15号)开展现场督查,并对部分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核查是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落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做好。特别是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将于今年6月举行,为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工作,我省2018年年度核查工作将在5月15日前完成。各级港航局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严密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依法行政。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市港航局对每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档案,核查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法履行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上门核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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