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
赖明举,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1年5月11日,赖明举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大足区监委监察调查。经查,赖明举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 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单位人事录用和工作调动中,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并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在处理交通违法工作中,不正确履职;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6.77万元,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2021年7月28日,赖明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1年12月30日,赖明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忏悔书节选
从留置到现在已三个月了,我时刻都在反思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深刻检视自己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长岗位上的荒唐行径,从内心里认识到自己对不起党组织的培养,对不起领导的信任和关心,对不起母亲、女儿的关爱。分析原因,一是自己学习不够,思想觉悟不高;二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三是群众观念淡薄,利己思想严重。我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我为镜鉴,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不要把权力当成自己谋私的工具,一旦越过了纪律的红线、踩踏了法律的底线,就会身陷囹圄、身败名裂,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