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运管系统认真宣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06-30 已阅:1181次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运管机构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认真落实省厅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一是高度重视,充分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各级运管机构充分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是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各级运管机构制定全面的宣传贯彻计划,扎实开展《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在交管站、客货运输站(场)、货源单位等地,悬挂宣传横幅等,同时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宣传传单、讨论座谈、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和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违法后果。对所有进驻巡查的货源单位、三级以上货运企业、一类维修企业,面对面宣讲《条例》相关内容,努力让每位货运从业人员熟知《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
       三是严格实施,全力推进我省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结合《条例》精神,重新排查、梳理、调整、公布货源单位名单,力争源头监管全面覆盖辖区所有货源单位。加强区域间与部门间的交流和联动,统一治超工作进度、力度和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区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做到区域联动常态化,实现毗邻区域的源头治超工作同步,保证区域经济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