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3-01 已阅:1179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3〕1号)等通知要求,结合长江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尽快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全面启动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工作。
  二、长江干线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达标,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责令停业停航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取消营运资质。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推进,以及一级达标企业的审核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管理工作。
  四、各级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强化对航运企业的宣传,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推进和相关培训指导工作。
  五、目前,长航局已全面启动并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航安〔2011〕286号)和相关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了企业宣贯推进、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关文件和动态已在长航局政府网站"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栏中公示,请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查询。
  特此通告